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规范工作纪律,加强工作作风建设,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,提高工作效能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。在校工作的其他人员可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第三条考勤是学校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。考勤结果可作为学校对教职工考核、奖惩、岗位聘用以及薪酬发放等的依据。
第四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考勤工作。对不执行考勤制度、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,学校将追究责任。
第二章 考勤管理分类
第五条根据工作实际,实行坐班和非全天坐班两种考勤管理方式。
第六条非全天坐班制
(一)非全天坐班人员
1.校级领导班子成员;
2.处室、学院负责人;
(二)非全天坐班部门
1.生活服务中心
2.合作交流与创新创业中心
3.东科教育发展公司
上述部门的人员执行非全天坐班制,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具体考勤,考勤表每月汇总报组织人事处。
(三)其他非全天坐班人员
除上述人员和部门外,其他人员非全天坐班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管理(附《非全天坐班备案表》)。
各处室、二级学院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,对承担重要项目工作、重点工作任务的老师,因工作时间、地点与学校考勤冲突,确实无法按时签到签退的,可由相应部门确定非全天坐班人员并向组织人事处备案。非全天坐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。项目工作任务完成后,继续执行坐班制度。
新进教师在校工作必须满2年后,方可根据工作任务执行非坐班管理制度。
(四)非全天坐班人员管理
1.所有非全天坐班人员,在学校规定假期之外的时间里,不可度假休养,不可参加营利性教育辅导和经营营利性教育机构,不可进行与学校任务无关的线上线下等各类经营活动。
2.所有非全天坐班人员,应按照学校及所在单位要求按时参加教学、科研、党政、社会服务等工作,按要求参加会议。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应严格按照教学管理部门的安排开展教学活动,不得无故旷课、调课、停课,若出现按照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。
3.所有非全天坐班人员,非坐班期间,婚丧事病育等请假按照本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。
4.由部门批准,组织人事处备案的非坐班人员,非坐班期间,由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、任务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。
5.非坐班期间的其他管理,参照坐班管理执行。
第七条 全天坐班制
(一)全天坐班人员
非全天坐班人员之外的全体在职教职工。
(二)全天坐班管理
实行日考勤制度,按照学校公布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打卡考勤。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,不得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。
第三章请假类别及审批权限
第八条教职工的请假类别有事假、病假、产假、婚假、丧假、工伤假等。
第九条教职工请假,应事先填写《教职工请假审批表》,向本单位提出申请,如实写明请假事由和期限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。待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,方能离开工作岗位。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,应及时向单位考勤负责人说明情况,最晚在一周内办理补假手续。
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未经请假离岗的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条审批权限
(一)事假、病假
1.请假3天及以内的,由单位负责人审批。
2.请假3天以上7天(含)以内的,由单位签署意见后,需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3.请假7天以上的需由校长审批。
(二)产假、婚假、丧假
在本办法规定的请假期限内的,由单位负责人审批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(三)工伤假
在本办法规定的请假期限内的,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第十一条 调休
审批权限参照“事假、病假”办理。
第十二条请假期满后,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续假者,需重新办理请假审批手续。
第四章请假的条件及规定
第十三条事假
(一)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、公休日处理私事。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,或不能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政治、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的,应请事假。
因私出国(境)请假的,应经合作交流与就业创业中心办理有关出国(境)审批手续,经批准后到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(二)事假期间的待遇
每月考勤累计事假5天以内(含5天), 扣10元/天,6天以上15天以内按累计事假时间扣20元/天。
全年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15天,需报学校研究决定。
第十四条病假
(一)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病假,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,并提供病历或入院证明、检验报告单等证明材料。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、建议治疗或修养天数、医生签字和医院公章等内容。凡是证明材料不完整或没有的,按事假处理。
因同一疾病连续请病假或短时间上班后又因同一疾病(包括其并发症)请假,则应同前病假时间连续计算。病假不扣除周末,根据连续计算天数按审批权限审批。
(二)病假期间的待遇
1.每月考勤累计病假5天以内扣3元/天,6-15天扣6元/天,15天以上的扣10元/天;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只发放基础薪酬,业绩薪酬按考核发放;病假超过6个月的,经学校研究决定。病假需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
2.因个人原因肇事(交通肇事、打架斗殴等)受伤的,请假期间扣发全部工资,按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。 若酒驾、醉驾等情形,按照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3.教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兼职、个体经营、开办公司等营利性活动或有损学校利益的活动,并须与学校保持联系,否则按旷工处理,停发或追缴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。
4.对连续、累计超过1年的病假、工伤假人员,学校视情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。因病达到病退、退职条件的,经相关部门审批后,按相关规定办理病退、退职。
第十五条产假
符合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职工在国家批准的生育计划内生育或流产,应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休产假;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。
(一)产假
1.教学一线女职工
下列两种方案任选:
第一种方案:符合法律和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16)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,可享受158天产假,难产的(剖腹产等),增加产假 15 天。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 15 天。 男方护理三天内不记考勤;婴儿1周岁之前,学院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,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
第二种方案:符合法律和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16)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,享受98天产假,男方护理三天内不记考勤;婴儿1周岁之前,哺乳期女职工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前提下不坐班。
2.非教学一线女职工
仅按上述第一种方案执行。
3.计划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计划内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、引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以上均以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为依据。
4.产假、护理假均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;若生产日期在假期中,产假自生产之日开始计算(以出生证为准)。
5.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,专任教师工资按照专任教师当月平均工资发放,职员按照职员当月平均工资发放。
(二)护理假
符合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3天。
教职工在休产假、哺乳期和护理假期间,工资照发。
第十六条婚假
(一)教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;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,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。在寒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。
(二)婚假期间工资照发,路途费等其他自理。
第十七条丧假
(一)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、抚养者以及公婆、岳父母去世,可给予丧假3天;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路程假。
(二)丧假期间工资照发,路途费等其他自理。
第十八条工伤假
(一)教职工因工负伤,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,同时当日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组织人事处。经调查核实后,组织人事处按工伤认定要求将有关材料提交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认定。经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,需要治疗和休养的,可休工伤假。
(二)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,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,专任教师工资按照专任教师当月平均工资发放,职员按照职员当月平均工资发放。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,可以适当延长,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。
(三)伤愈后复发需治疗休息者,提供医院证明后,仍按工伤处理;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,按病假处理。
第十九条调休
由学校安排,在周末、法定节假日等召开会议、业务培训等,不安排调休。
由学校安排,在周末、法定节假日等处理重要应急工作、迎接重要检查等,可进行调休。由牵头负责的部门核准调休人员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由部门安排,教职工在周末、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,并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,可以调休。
调休时间连续不超两天,超过两天的按照事假处理。调休在当月(从加班时间后推一个月时间)完成,但不能冲抵请假,每月调休次数不超三次。当月未调休的不再补休,也不以工资等各种形式给予补助补贴。各部门有调休的,要在每月考勤统计表中标明。
第五章旷工
第二十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处理:
1.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。
2.请假期满未归,或无故未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的。
3.请假、补假、续假理由不实的。
4.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,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。
5.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,逾期未归的。
6.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的。
7.擅自缺课、停课的,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的。
第二十一条旷工期间的待遇
1.坐班人员迟到或早退每累计四次按旷工一天处理。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的,每累计两次按旷工一天处理;擅自缺课一次,按旷工一天处理。
2.凡当月无故旷工1-2天者,扣除当月1/4的业绩薪酬;旷工3天及以上者,扣发当月全部业绩薪酬;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,单位应按规定给与辞退或解聘。
第二十二条教职工旷工由所在单位认定。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,向组织人事处提出复议,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。
第六章考勤结果的使用
第二十三条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考核、岗位聘用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职务晋升、评先树优、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。
年度内事假超过1个月、病假超过2个月的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;全年累计旷工满5天的,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;对病假(工伤除外)、事假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工作人员,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,不能晋升下一年度的薪级工资。
第七章附则
第二十四条上述休假时间,凡未做特殊说明的,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。
第二十五条试用期未满人员,休产假、病假、事假,累计超过1个月的,其试用期相应延长。
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原《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有关教职工病事假及旷工期间薪酬发放的规定》(东科院发〔2018〕21号)和《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工生育休假的规定》同时废止。